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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论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与创新

          不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六个税种分别如何确认收入的。0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02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03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04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05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06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更多推荐: 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种方式请记牢

              工资薪金的一个重要税会差异是企业在会计上纳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补贴,在税收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的发布,这一差异被弥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虽在会计上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但由于这些补贴具有福利性质,须计入职工福利费,在限额内税前扣除。最新发布的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最新政策,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包括住房补贴20万元,交通补贴10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按照老政策,该企业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为970万元,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为15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970 14%=135.8万元,调增14.2万元。按照新政策,该企业税会无差异,职工福利费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140万元(1000 14%),不用调整。【】 责任编辑:泥巴姐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与申报数据不符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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