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公司收入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2023年哪些纳税人适用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哪些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起来看看吧~01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02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温馨提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例如,纳税人2022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2023年可按规定适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如纳税人2022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按规定适用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03销售额如何确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04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温馨提示在政策有效期内,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使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05哪些情形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2.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06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加计抵减声明。07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加计抵减情况)中,根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相应的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并填写在“本期发生额”;若当期存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应计算相应的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并填写在“本期调减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更多推荐: 宁波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9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第二章? 基本遵循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原则。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第三章? 业务承接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登记、运行情况、诚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委派的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第四章? 业务实施第十七条?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第十八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九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第二十条? 开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执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果。业务成果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恰当的形式,一般包括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业务成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结论正确。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第二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结论明确。第二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果、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二)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三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第四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第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第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第七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第八条? 对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更多推荐: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