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公司收到银行利息收入相关问题
问题:不征税收入范围是如何界定的?答案:后,跟据国家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一些信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核算哪些内容?
【问题】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如何折算记帐?【回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更多推荐: 12月必须确认次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