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问题: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第二、如果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温馨提示: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平台密码是什么?
【问题】房地产住宅老项目已经销售并清算,只是一直未给个别业主开发票,现在需要办证,开发票。清算的时候交的还是营业税,这种情况下,现在给业主开票该如何处理?【答案】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零,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无偿转让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