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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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本思想是一样的,但是判断条件是不同的,租赁的拆分的处理原则主要如下: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租赁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情况一:承租人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设备租赁合同,其中年度固定付款额为12,000元。该合同年度固定付款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如下:租金9,000元、维护费2,500元以及管理费用500元。 分析:该合同包含两项组成部分——租赁组成部分(设备租赁)和非租赁组成部分(维护)。所支付的管理费用金额并未向承租人转移商品或服务。因此,将三年固定付款额36,000元的合同总对价分配至租赁组成部分(设备)和非租赁组成部分(维护)。 再比如情况二:在情况一的基础上增加合同要求承租人为设备的原始条件支付补偿。 分析:该合同仍包含两项组成部分——租赁组成部分(设备租赁)和非租赁组成部分(维护)。与所支付的管理费用金额类似,该补偿并未向承租人转移商品或服务,因为这仅在租赁期结束时履行。因此,合同总对价将分配至租赁组成部分(设备)和非租赁组成部分(维护)。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小微企业延缓到明年首个申报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首个申报期是什么时间?
【问题】个人无偿赠与股权是否缴纳个税?【答案】对于个人受赠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即: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因此,个人取得赠送的股权不属于偶然所得,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个税的其他八项所得。也就是说,个人取得赠送的股权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赠与房产,赠与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无偿赠与股权,赠与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即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转让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虽然无偿转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计税成本以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什么是三无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