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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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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因为发票邮寄或者出差等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常会存在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报销入账。出现这样的现象,应该进行怎样的财务处理呢? 【政策依据】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分析】 根据以上文件,2017年的费用类支出业务在2018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017年已计入损益的,2017年与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都不需要就该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7年没有计入损益的,取得发票时如果计入2018年损益,在2018年汇算时做纳税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至2017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计算扣除。 如果您想get更多实用技能,进一步提升个人价值、让您的上司刮目相看,加入,给自己一个翻身农奴把歌唱的机会吧,绝对会给您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哦。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大毛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在哪个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汇算呢?下面我们来看看。一、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又分为两种情形,即有任职雇单位和没有任职受雇。(一)有任职受雇单位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例如:纳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二)没有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例如: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二、由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如果采取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方式,则需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位朋友一定要按时完成哈~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税务人员顺利进行汇算清缴并解决实务中的题问题,网校为大家准备了精品好课,,更多推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文看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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