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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对符合国家税务政策19号规定的纳税人,能否按照原来进行所得税预缴等?

    政府工作报告在介绍2021年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时指出,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要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运用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健全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跟着小编来算算小规模企业一年能节省多少税?【举枚栗子】小规模企业每个月收入12万,每季度收入36万按照2020年优惠政策,企业每个季度需要交纳36*1%=0.36万元而按照最新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每个季度就能节省0.36万元,同时因为不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也相应减免。借:应收账款 37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600减免增值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600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3600下面再来看看所得税~【举枚栗子】小微企业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90万2021年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90×25%×20%*50%=2.25万2020年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90×25%×20%=4.5万老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新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更多推荐: 关于劳动保护费的10个税务疑问!赶快来看看吧

          (一)明确租赁年限的税收处理 《》第四条规定 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 。但是《》(国税函[2005]83号)规定 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 服务业-租赁业 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只要合同明确了房屋租赁期限,哪怕租赁期限等于或者超过国家在现有规定中对于房产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也应该按照 服务业-租赁 项目征收营业税,其房产税当然也就从租计征了。 (二)内部承包租赁的税收处理 《》(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 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所以内部承包租赁涉及房屋的,按上述规定进行营业税等税收处理,涉及房产税的实行从价计征。 (三)房屋用于仓储的税收处理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于房产提供人分别按 服务业-仓储业 、 服务业-租赁业 征收营业税,但是采用仓储业,其房产税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 但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8号)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物流企业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 交通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 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四)物业代收房租的税收处理 《》(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房租等的行为,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 税目中的 代理 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房租等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房屋视同出租的税收处理 1.《》(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 服务业 税目中 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下称 业主 )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 服务业-租赁业 征收营业税,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房产用于商业用途,需要按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12%缴纳房产税,同时按1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房屋进行转租的税收处理 《》(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 服务业 税目中 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对于融资租赁行为采用的是差额计征营业税的规定,但是对于房屋转租行为是否也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目前没有规定,即需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于转租行为是否要征收房产税,国家至今没有明确政策规定,所以建议以各地税务部门出台的征收办法为准。 (七)房屋售后返租的税收处理 《》(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同时,按《》的相关规定,购房者需计算缴纳营业税等。【】 责任编辑:派大星 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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