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吉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重磅!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由于5天内将全部货款收回,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取28500元。 (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生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支付买价7200元。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际生产成本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销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 (9)发出原材料一批,委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材料成本12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本月尚未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收回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800元。 (10)销售厂房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货物,取得的合法凭证已在当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4.该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5.该酒厂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6.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解答 (1)计算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应纳税额=[6600 (1+10%)+50 0.5] (1-20%) 20%=1821.25(元) (2)计算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应纳税额=1000 20%+200 2 0.5+30000 20%+20 2 1000 0.5+(12500+5000) (1+17%) 10%+[6600 (1+10%)+50 0.5] (1-20%) 20%+50 0.5+200000 20%+5 2 1000 0.5=74741.98(元) (3)计算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2000+100 2 0.5) (1-20%) 20%+100 2 0.5=3625(元) (4)计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17%+30000 17%+[(12500+5000) (1+17%) 17%]+[6600 (1+10%)+1821.25] 17%+200000 17%+1800 17%=43662.55(元) 进项税额=17000+6000 7%+30000 13%+7200 13%+(10000-2000) 7%+17000=39816(元)应纳税额=43662.55-39816=3846.55(元) (5)计算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400-1000) 5%=20(万元) (6)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4 (1+4%) 4% 50%=0.02(万元) 解析 ①酒厂购入的机械化生产线虽属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⑤酒厂将特制的白酒用于厂庆活动,视同销售,应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⑥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应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计税时,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⑦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⑧纳税人将购置或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税等
给我们带来无数惊喜和变革的2017年就要与我们挥手告别啦。年末既是财务人的也是的日子。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作为小会计的你在实际过程中真的对政策理解准确了吗?要知道政策理解有误,会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从而影响企业切实利益。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过程中,可能会被你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内容共十则,分上、下两篇整理)案例六: 乙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 应税收入额 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七: 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案例八丙公司是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以及关心员工,我公司经常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企业在实际核算时计入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案例九 丁公司是供热企业,在供热管道初装入户时,我公司都会向业主收取一次性初装费,而且这种初装费是无需退还的,那么我公司在收取初装费时,是在收取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吗?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递延收益 科目。 记入 递延收益 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 递延收益 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 递延收益 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十 A公司采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公司处理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司以80万元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假设税务机关对A公司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文相关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以上就是中可能会被财务人忽视的十项税收风险的整理了。是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重要意义的年末总结性工作,为此,正保会计网校推出了,教你如何快速理清全过程,让不再难!更有直播课互动交流,!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圆木木 你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